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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khar31 on Apr 6, 2024 4:54:58 GMT
根据第,号法律的规定,该犯罪属于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的犯罪。上述法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管理欺诈罪,规定处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一款规定了管理不善的行为,规定反过来,二至八年监禁,并处罚款。 欺诈性管理和鲁莽管理之间概念上的模糊性是一个两难的困境,仅通过典型 丹麦 Whatsapp 数据 分析是无法解决的,因此仍然需要通过学说和法理学来在严格典型性的范围内理解这些概念——其本身鉴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该法律条款的合宪性已经受到质疑。 安德烈·卡莱加里é指出,《危害国家金融体系犯罪法》第条旨在遏制欺诈性管理,尽管欺诈性管理是一种非常广泛的犯罪类型,但并未提及什么是欺诈性管理。行为。卡莱加里指出,第条唯一一款案文的措辞甚至更糟糕,因为这将让法官仅自行酌情决定在具体情况下什么是有效的鲁莽管理,什么不是有效的鲁莽管理,即使这位法官对金融系统运作没有任何了解。 然而,在强调了法律上所认为的欺诈管理和鲁莽管理的模糊性和概念模糊性之后,从一开始就定义金融机构的含义也很重要。此时,立法者本人在第,号法律第条中规定,金融机构是受公法或私法管辖的法人实体,其主要或附属活动无论是否累积是资源的收集中介或应用第三方以本币或外币提供的金融服务,或证券的托管发行分销谈判中介或管理。 还值得注意的是,鲁莽管理罪本身被归类为犯罪,根据现行立法,仅对金融机构的控制人管理人员或被视为董事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管理人。相比之下,除了干预者清算人和清算人。该罪行承认共同创作和犯罪参与。 鲁莽的管理行为反过来也是风险过大,但风险的评估不应该以普通人的视角来衡量,而应该以目前金融市场本身的看法来衡量,超出了审慎的限度,是一种过度大胆过度的行为。鲁莽,冒不合理的风险。 在这一点上,值得解释的是,风险本身不应该被一般性地分析,因为风险本身对于金融市场的典型关系来说是自然的。然而,这里涉及的犯罪类型的相关风险必须从客观归咎理论的角度来衡量。 正如安德烈·卡莱加里é所解释的那样,“评价是否存在鲁莽管理行为的最恰当标准是运用客观归因理论,即通过教条结构来评价管理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允许的风险”。这样,当央行和国家货币委员会的规范行为被违反时,就会超出允许的风险,但不限于这些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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